失足女与老乡之间的行为,我认为不是嫖娼行为了,就因为失足女免除了其嫖费。一免除嫖费,就不完全符合嫖娼的条件了。
嫖娼,有两个关键点,男女完成发生关系的行为,并给付了嫖资。符合这两个特点,这才叫嫖娼。问题中,失足女因嫖客为老乡,发生了关系,没有要嫖费。这只符合嫖娼行为中的条件之一,只是发生了关系,没要钱,不能算嫖娼。
应该算是通奸。女的没有要钱,女的又同意,两厢情愿地发生了关系。要是两个人被抓了,就不能说是男的嫖娼了,该是偷情了。女的这次也不算卖,因为没有要钱。女的这次不算,要是以前收过别人的钱,那就是卖淫嫖娼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要拘留罚款的。
遇到这事,男的真命好,省了钱,还白嫖。女的真心好,对老乡很关照,身体奉献还不要钱。不过哪里有这样的好事,偷想想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