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一个故意杀人的人来说,我觉得都不适合用“同情”这两个字。
就算有再大的冤屈,再大的无奈,都不能用杀人来作为自己泄愤的理由,又怎么可以能用同情二字放在他身上。
33岁年轻多金的邱某,义无反顾地爱上了一个43岁的单亲妈妈,还带有两个女儿,这种爱,爱得大无畏。
凭着自己优秀的条件,自以为可以打动一个你真正喜欢的女人,可惜你选错了人,你选择了一个不爱你的女人,一个不在意你的女人。
谈了两三年的恋爱,你应该完全可以感觉到,她对你的态度,你愿意花20万帮她们装修房子,可以看出你出手阔绰,对她有应必求,在两个人的恋爱中,你过于的讨好她,也没有刻意的保持一定的距离,也许你就入不了她的法眼。
她已经说不爱你的时候,无法接受自己付出的钱、付出的爱,以致于丧失了理智,多次跟她交涉,她的无情,无异于火上浇油,你不仅杀了当事人,还杀了他们一家。
用自己的愤怒,来给自己杀人找理由,这是一种犯罪的行为,杀人犯法天经地义,一旦杀了人,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在你看来,一命换五命很划算,在我看来一点都不划算,你还有自己的父母要照顾,还有一份收入不错的事业要去奋斗,未来还有五六十年的快乐生活,就在于你一个贪恋的意识下,一切都没了,你只看到眼前这个女人对你的无情,你看不到未来的生活。
退一步海阔天空,损失再多的钱可以赚回来,这个人不爱你了,放弃一颗树木,还有一大片森林,这么浅显的道理,你都不懂,还去犯法杀人,根本就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