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制度即贵族犯罪后可以凭借法律规定的八种特殊身份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八议制度可以简单理解为有八种身份的人可以获得政府的赦免或减轻处罚。
八议制度的发展史
它因巩固皇权的需要首次出现于曹魏的《新律》,发展于南北朝时期、兴盛于唐宋,随着皇权的逐渐强大而衰微于明清。
八议制度的来源及其蕴含的思想
其发展于西周的八辟制度。议和辟一字之变,不止是维护的阶级由奴隶主贵族阶级到封建贵族阶级的变化。其的变化更在于“礼”到“法”的变化,八辟制度在“刑不上大夫”的礼法基础上,用八辟制度规定出什么人可以免于刑法。八议制度在“王子与庶民同罪”的法家思想上,结合礼法思想,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贵族特权,减免其应受的刑罚。
八议制度的运行方式(唐律)
遵循“大罪必议,小罪必赦”的原则。属于“八议之人”犯大罪即死罪,地方官无权处置必须将案件上报朝廷,由大臣审议并由皇帝亲自裁决,决定是否减免刑罚。犯小罪即流放以下的罪刑都罪减一等。
八议制度的限制性规定
八议制度是以礼法为依据建立起的贵族特权,但如果挑战了封建统治和礼法制度八议也不会维护。因此在八议制度诞生后,其限制性规定也随即出现——重罪十条。犯了其中的任一一条,一律不按律处置不予赦免。